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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
发布日期:2020/11/16 16:25:20     作者:管理员
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
  (1994年(nian)2月18日中华人民(min)共(gong)和国国务院(yuan)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(ju)2011年(nian)1月8日《国务院(yuan)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(xing)政法规(gui)的决(jue)定(ding)》修订(ding))    

第一章 总 则    

  第(di)一条 为了保(bao)护计算机信(xin)息(xi)系统的安全,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,保(bao)障社会主义现(xian)代(dai)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(de)(de)(de)计(ji)算机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统,是指由计(ji)算机(ji)及其相(xiang)关(guan)的(de)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(de)设备、设施(含网络)构成的(de)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(de)应用目标和规则对(dui)信(xin)息(xi)进(jin)行采集(ji)、加(jia)工、存储、传输、检索(suo)等处理的(de)(de)(de)人(ren)机(ji)系(xi)统。

  第(di)三(san)条 计(ji)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信息系统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保护,应(ying)当保障(zhang)计(ji)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及其相关的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设(she)备(bei)、设(she)施(含(han)网络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运行环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保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保障(zhang)计(ji)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功能的(de)(de)正常发挥,以维(wei)护计(ji)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信息系统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运行。

  第(di)四条 计算机(ji)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,重(zhong)点维护国家(jia)事(shi)务(wu)、经济建设、国防建设、尖(jian)端科学技术(shu)等重(zhong)要领域的计算机(ji)信息系统的安全。

  第(di)五条(tiao)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(jing)内的计算(suan)机(ji)信息系统的安(an)全保护,适用本条(tiao)例(li)。

  未联网的(de)微型计算机的(de)安全保护办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条 公安(an)(an)部主管全国(guo)计算机信(xin)息系(xi)统安(an)(an)全保护(hu)工作(zuo)。国(guo)家安(an)(an)全部、国(guo)家保密局和国(guo)务院其他(ta)有关部门(men),在国(guo)务院规定的(de)职责(ze)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(xin)息系(xi)统安(an)(an)全保护(hu)的(de)有关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条 任何(he)组织或个(ge)人,不(bu)得利(li)用计算机信息(xi)系统从事危害国家(jia)利(li)益(yi)、集体利(li)益(yi)和公民合(he)法利(li)益(yi)的(de)活动,不(bu)得危害计算机信息(xi)系统的(de)安全。

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   

  第(di)八条 计算(suan)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(he)应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(zheng)法规和(he)国(guo)家(jia)其他有关(guan)规定。

 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(shi)行(xing)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级保护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级的划分标准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级保护(hu)的具体(ti)办(ban)法,由(you)公安(an)部会(hui)同有关部门制定(ding)。

  第(di)十条 计算机(ji)(ji)机(ji)(ji)房应(ying)当符合国家(jia)标准(zhun)和国家(jia)有关规定。在计算机(ji)(ji)机(ji)(ji)房附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计算机(ji)(ji)信息系统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(ji)联(lian)网的计(ji)算机信(xin)(xin)息系统,由计(ji)算机信(xin)(xin)息系统的使用(yong)单位(wei)报省(sheng)级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机关备案。 

  第十二条 运输、携(xie)带、邮(you)寄计算(suan)机信(xin)息媒体进出境的,应当如实向海(hai)关申报。

  第(di)十三条(tiao) 计(ji)算(suan)机(ji)信息系(xi)统的使用单位应当(dang)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(zhi)度,负(fu)责本单位计(ji)算(suan)机(ji)信息系(xi)统的安(an)全(quan)保护工作。

  第十(shi)四条 对(dui)计算机(ji)信息系统中发生(sheng)的案件,有关使(shi)用单(dan)位应当(dang)在24小时内向(xiang)当(dang)地(di)县级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(an)机(ji)关报告。

  第十(shi)五条(tiao) 对计算机病(bing)毒(du)和(he)危害社会公(gong)共安全(quan)的(de)其他有(you)害数(shu)据的(de)防治研究(jiu)工(gong)作,由公(gong)安部(bu)归口管(guan)理(li)。

  第(di)十六条 国家对(dui)计(ji)算机信息系统安(an)全(quan)专用(yong)产品的销售实行(xing)许可证制度。具体办法由公安(an)部会同有(you)关部门制定。

第三章 安全监督    

  第十(shi)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(xi)统保护工作(zuo)行使下(xia)列监督职权:

  (一)监(jian)督、检(jian)查、指导(dao)计算机信息系统安(an)全保(bao)护工作(zuo);

  (二)查处危害计算机(ji)信(xin)息系(xi)统安(an)全(quan)的违法犯罪案件;

  (三)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(quan)保护(hu)工(gong)作的其他监督(du)职(zhi)责。

  第十八(ba)条 公安机关发现(xian)影响计算(suan)机信息(xi)系统安全的隐患时,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(cai)取安全保护措施。

  第(di)十九条 公安部(bu)在紧急情况下,可(ke)以(yi)就涉及(ji)计算(suan)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(te)定事项(xiang)发布专项(xiang)通令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    

  第二十条 违反(fan)本条例的(de)规定,有下列(lie)行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(gao)或者停机整顿:

  (一)违反计算(suan)机信(xin)息系(xi)统(tong)(tong)安(an)全等级保护(hu)制度,危害计算(suan)机信(xin)息系(xi)统(tong)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违反计算机信息(xi)系(xi)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(an)照规(gui)定时间报(bao)告(gao)计(ji)算机信息(xi)系统(tong)中发(fa)生(sheng)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机关(guan)要(yao)求改进安全状况(kuang)的(de)通知后,在限(xian)期(qi)内拒不改进的(de);

  (五)有(you)危(wei)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(quan)的(de)其他行为的(de)。

  第(di)二十一条(tiao) 计(ji)算(suan)机(ji)机(ji)房(fang)不符(fu)合国家(jia)标准和国家(jia)其(qi)他(ta)有关(guan)规定的,或者在计(ji)算(suan)机(ji)机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计(ji)算(suan)机(ji)信(xin)息系统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机(ji)关(guan)会同有关(guan)单位进行(xing)处理。

  第二十二条(tiao) 运输、携带(dai)、邮寄(ji)计算(suan)机信息媒体进(jin)出境,不如实(shi)向海(hai)关(guan)申报的(de),由海(hai)关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华人民(min)共和(he)国海(hai)关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条(tiao)例以及其他(ta)有关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规的(de)规定处理。

  第二(er)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数(shu)据危害(hai)计算机信(xin)息(xi)系统安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(xin)息(xi)系统安(an)全(quan)专用产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机关(guan)处 以(yi)(yi)(yi)警告(gao)或(huo)者对个人处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罚款(kuan)、对单位处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罚款(kuan);有违法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没(mei)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(yi)处以(yi)(yi)(yi)违法所得1至3倍的(de)(de)罚款(kuan)。

  第(di)二十四(si)条 违(wei)反本(ben)条例(li)的规(gui)定(ding)(ding),构(gou)成违(wei)反治安管理(li)行为(wei)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(gong)和国(guo)治安管理(li)处罚法(fa)》的有关(guan)规(gui)定(ding)(ding)处罚;构(gou)成犯罪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(er)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(ren)违(wei)反本条例(li)的规定,给国(guo)家(jia)、集体或者他(ta)人(ren)财产造成损失的,应当(dang)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第二十(shi)六条 当事(shi)人对公(gong)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(suo)作出的(de)具(ju)体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复议或(huo)者(zhe)提(ti)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诉讼。

  第二(er)十七条(tiao) 执行本(ben)条(tiao)例的国家公(gong)务员利用职权,索取、收受贿赂或(huo)者有(you)其他违(wei)法、失职行为,构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给予行政(zheng)处分。

第五章 附 则    

  第二十八条(tiao) 本条(tiao)例下(xia)列用(yong)语的含义(yi):

  计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病毒,是指编制(zhi)或(huo)者在计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(po)坏计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功能或(huo)者毁坏数据,影响计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使用,并能自我复制(zhi)的一组计(ji)(ji)算(suan)(suan)机指令或(huo)者程序(xu)代码。

  计算机信息(xi)(xi)系统安全(quan)(quan)专用产品(pin),是指用于(yu)保护计算机信息(xi)(xi)系统安全(quan)(quan)的专用硬件(jian)和软件(jian)产品(pin)。

  第二(er)十九条 军(jun)队的计算机(ji)信(xin)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,按(an)照军(jun)队的有关法规执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条(tiao)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(gen)据本条(tiao)例制(zhi)定实(shi)施办法。

  第(di)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(zi)发布之(zhi)日起施(shi)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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